日期:2020-01-23 19:19:11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55 次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起草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是互联网新业态被纳入《反垄断法》调整之中。
《反垄断法》在11年之后迎来修订,应当说是立法部门为顺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而主动做出的选择。中国经济高歌猛进,不仅表现为经济总量的极大提高,也体现在经济结构与业态调整上。过去十年,以互联网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迅速崛起,已成为拉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极”。
不过,新经济、新业态的出现,也使得我国在反垄断方面需要与时俱进:现行《反垄断法》认定企业构成垄断的条件一般是从市场份额、上下游关系、交易依赖程度等因素考量,但是在新经济、新业态中,基于互联网的规模效应、网络效应等,一些大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得来的头部地位设置霸王条款、二选一等排他性策略,对市场形成事实上的垄断。但这到底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现有《反垄断法》尚无法做出准确判断。
比如,去年9月在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上,多位法学专家就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展开讨论,有的认为“二选一”的目的是排除竞争对手,涉嫌垄断,而有的则认为,考虑到界定市场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专业问题,“二选一”行为适用《反垄断法》有一定难度。
这一次修法,就直接考虑了互联网经济的涉垄断情形。比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提出:“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这意味着,以后判定市场主体是否涉嫌垄断,不仅要看直观的市场份额等因素,也要考虑基于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规模效应与锁定效应等。换言之,一些市场主体是否涉嫌垄断,要结合互联网的天然特性去评估,而不是在旧有的法律框架内左右支绌。这一新规定,将为判断新经济领域尤其是电商经济的违法行为指明方向。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意见稿大幅提升了垄断的处罚标准,由“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更改为“可以处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是“旧版”的100倍;而对协会的处罚,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是“旧版”的10倍。这样的处罚力度,也对应着“首次大修”之“大”,将对市场经济中的垄断行为造成极大震慑。
《反垄断法》将新经济的涉市场支配情形纳入其中,充分体现了法律在市场经济治理甚至国家现代化治理中的作用。尽管此前已经实行的《电子商务法》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都对新经济的垄断行为有所涉及,但《反垄断法》的修订,直接提升了法律的位阶,其举旗定向效应更为显著,为新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法》修订意见稿将新经济纳入其中,绝不是要干预新经济的自由发展,其目的是对新经济场景中的涉垄断行为进行纠偏,从而更好地促进新经济的发展。“包容审慎”是中央早已确定的新经济监管原则,此次修订意见稿在立法目的中也明确指出“鼓励创新”,所以市场主体对此次修法也不必过于敏感,只要合法竞争,它们就是《反垄断法》保护的对象。(姜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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