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1-26 17:56:24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73 次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了5篇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有关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其中,发给爱建证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爱建证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员工存在向投资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和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的行为;二是合规管理人员从事销售工作;三是未关注个别投资者短时间内多次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四是交由个别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中,未勾选产品所属投资品种和投资者的适当性评估结果;五是交由个别投资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
上述行为反映出爱建证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尽责地服务客户,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责令爱建证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爱建证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应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梳理完善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流程,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健全内部控制,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爱建证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浙江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发给爱建证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近期,爱建证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销售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现兑付风险并引发投资者集体信访。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爱建证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投资者在付款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材料;二是交由部分投资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爱建证券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内部规定,反映出爱建证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尽责地服务客户,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责令爱建证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爱建证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应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梳理完善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流程,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健全内部控制,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爱建证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浙江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此外,还有3名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发给当事人余长青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余长青作为时任爱建证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当事人余长青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当事人余长青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发给当事人沈建昌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沈建昌作为时任爱建证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当事人沈建昌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当事人沈建昌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发给当事人李金燕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当事人李金燕作为合规管理人员从事营销工作,并在销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和取得最低收益承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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