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公司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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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公司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   时间:2020年01月20日 22:14:18&nbsp中财网    

原标题:第一创业:公司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

第一创业:公司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对身份变更事项予以整改规范。

二、华熙昕宇和能兴控股的整改计划及具体进展



(一)华熙昕宇



2018年11月16日,华熙昕宇向深圳证监局提交《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规范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包括华熙昕宇不

再增持第一创业股份,并通过减持或股份转让方式将持股比例下降到5%以下。

华熙昕宇在提交整改方案时持有公司539,718,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41%。

2019年8月22日,公司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

告编号:2019-058):华熙昕宇计划自公告日起的6个月内(含6个月期满当日)

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5,072,000股,减持的股份总

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截至2019年11月5日,华熙昕宇合计减持76,285,473

股,持股比例下降至13.23%,由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第二大股东。截至2020

年1月14日,华熙昕宇已按照上述公告披露事项完成该阶段减持计划,合计减

持公司105,071,973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00%,持股比例由15.41%下降

至12.41%。



2020年1月16日,公司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

告编号:2020-009):华熙昕宇计划自公告日起的6个月内(含6个月期满当日)

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9,857,627股,减持的股份总数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85%。

2016年5月11日,第一创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华熙昕宇作为持

股5%以上的股东在第一创业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自第一创业股票上市之日

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同时作出自愿锁定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比例不超过第一创业发行上市时华熙昕宇持有第一创业股份总数的25%”。

2019年5月13日,华熙昕宇所持第一创业15.41%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截至

2020年1月17日,华熙昕宇已减持和已公告的计划减持数量合计占公司股本的

3.85%,已达到其减持承诺提及的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数量上限,故无法进一步

加速减持以提前完成整改计划。

(二)能兴控股



2018年9月7日,能兴控股向深圳证监局提交《能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

于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事项的整改报告》,整改措施包括能兴控股不再增持第一

创业股份,直至持股比例下降到5%以下。能兴控股在提交整改方案时持有公司

297,334,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49%。

2019年6月26日,公司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

告编号:2019-048):能兴控股计划自公告日起的6个月内(含6个月期满当日)

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5,072,000股,减持的股份总

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2019年8月27日,能兴控股已按照上述公告披露

事项完成该阶段减持计划,合计减持105,071,900股,持股比例由8.49%下降至

5.49%。

2019年9月19日,公司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

告编号:2019-073):能兴控股计划自公告日起的6个月内(含6个月期满当日)

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3,59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244726%)。



截至2019年11月21日,能兴控股自披露上述减持计划后合计减持

17,142,566股,减持后能兴控股持有公司175,119,934股,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

已经降至5%以下。

截至2020年1月10日,能兴控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52,700,034股,自提

交整改方案起合计减持公司144,634,36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3%,持股

比例由8.49%下降至4.36%,能兴控股已按照整改方案完成减持计划。

三、第一创业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2019年9月9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的议案》,深圳证监局于2020年1月14日核

准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上述修订新增如下条款:“应经但未经监管

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

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华熙昕宇、能兴控股在完成整改前将无法行

使相关股东权利。

四、华熙昕宇减持完成后对公司的影响



(一)华熙昕宇减持完成后,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股东大会层面



因华熙昕宇持续减持,公司原第二大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首创集团”)被动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截至2020年1月17日,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及持股情况为:首创集团持有公司464,686,400股股份,持股比

例为13.27%;华熙昕宇持有公司434,646,427股份,持股比例为12.41%;航民

集团持有公司217,147,86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20%。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

案,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为70,000万股,首创集团认购其中7,000

万股,其他原股东均不参与认购,发行完成后,除首创集团外的其他认购对象合

计持股比例为14.99%,首创集团持股比例为12.72%。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华熙昕宇在完成整改前,无法行使股东大会表决

权。华熙昕宇减持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任何单一股东均不存在持股超过

30%的情况,任何单一股东不存在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或依其可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2、董事会层面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董事会共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由首创

集团提名的董事为两名、由华熙昕宇提名的董事为两名。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大会就

选举二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根据公司现有董事会的组成,任一股东均不足以控制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或对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华熙昕宇在完成整改前,不再享有董事提名权。

若华熙昕宇减持完成后所持股份比例下降导致提名董事候选人数减少或取消,在

其余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再增加的情况下,公司任何单一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仍不足以控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任何单一股东提名的董事仍不足以对

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3、经营管理层层面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有九名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公司社会招聘或内部选拔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主要

由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股东未直接参与。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超越股东

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任免需经董事会作出决议,

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华熙昕宇减持前后,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单独决定公

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及公司日常经

营和管理不会受到实质性影响。

(二)不会导致首创集团违反“一参一控”的监管要求



根据首创集团出具的《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直接或间接持股的除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证券公司情况说明》以及查询相关工商公

示信息,除持有第一创业股份外,首创集团直接持有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3.08%

的股权。

截至2020年1月17日,首创集团持有公司464,686,400股股份,持股比例

为13.27%,首创集团因华熙昕宇减持而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华熙昕宇减

持前后,首创集团均不构成对公司的控制,原因如下:(1)股东大会层面,根

据《公司章程》,首创集团所持有股份表决权不足以单方面审议通过或否定股东

大会决议,亦不足以控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2)董事会层面,公司

董事会共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由首创集团提名的董事为两名,其提名的董事

不足以对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3)经营管理层层面,首创集团未直接任

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未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综上,华熙昕宇减持完成不会导致首创集团违反“一参一控”的监管要求。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了华熙昕宇、能兴控股提交的整改计划及减持情

况,查看了公司公告、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阅了首创集团出

具的相关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华熙昕宇、能兴控股已分别就其实际

控制人身份变更事项提交整改计划,并逐步进行减持,其中能兴控股已减持至





5%以下;华熙昕宇减持完成后,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首

创集团违反“一参一控”的监管要求。





2、关于上市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说明进展情

况,以及如未能申诉或顺利执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回复:



一、第一创业作为原告且单笔争议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及未决

仲裁事项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第一创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作为原告且单

笔争议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情况如下:







原告/申

请人/上

诉人



被告/被申

请人/被上

诉人



受理法

院/仲

裁机构



案由



主要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金

额(未计入利

息、罚息、违

约金)(万元)



审理/仲裁结果



案件进展



财务处理



(截至2019

年9月30日)



1



第一创



开晓胜



深圳市

中级人

民法院



股票质

押回购

交易纠



1.开晓胜偿还本金2.3亿元并

支付直至所有款项清偿完毕之

日的欠付利息和违约金;



2.第一创业对开晓胜所持的已

经办理质押登记的股票予以折

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

先清偿前述债务。

23,000



开晓胜向第一创业支

付初始交易金额2.3亿

元及购回利息、逾期回

购证券违约金;第一创

业在开晓胜不能清偿

前述债务范围内优先

受偿对开晓胜质押的

47,393,940股的“盛运

环保”无限制流通股票

予以折价或拍卖、变卖

的价款。

法院已作出一审判

决,开晓胜已提起上

诉。

已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



2



第一创



飞马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深圳市

福田区

人民法



股票质

押交易

业务纠



拍卖、变卖飞马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持有的已经办理质押登记

的股票,就所得价款向第一创

业清偿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

相应利息、违约金、违约处置

费用、应缴税款。

5,000



准许拍卖、变卖飞马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

的已经办理质押登记

的股票,第一创业就处

分股票所得价款在本

金5,000万元及合同期

内利息、罚息、违约金

范围内优先受偿。

第一创业向法院申

请暂缓拍卖股票。

已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



3



第一创



沈培今



深圳市

福田区

人民法



股票质

押交易

业务纠



拍卖、变卖沈培今持有的已经

办理质押登记的股票,就所得

价款向第一创业清偿本金1.45

亿元并支付相应本金、利息、

违约金。

14,500



允许拍卖、变卖沈培今

持有的已经办理质押

登记的股票,第一创业

就处分股票所得价款

在本金1.45亿元及合

同期内利息、违约金范

围内优先受偿。

法院已受理第一创

业提交的强制执行

申请书。

已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











原告/申

请人/上

诉人



被告/被申

请人/被上

诉人



受理法

院/仲

裁机构



案由



主要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金

额(未计入利

息、罚息、违

约金)(万元)



审理/仲裁结果



案件进展



财务处理



(截至2019

年9月30日)



4



第一创



西藏博启

彰驰投资

有限公司



深圳市

福田区

人民法



股票质

押交易

业务纠



拍卖、变卖西藏博启彰驰投资

有限公司持有的已经办理质押

登记的股票,就所得价款向第

一创业清偿本金8,200万元并

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

8,200



允许拍卖、变卖西藏博

启彰驰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的已经办理质押

登记的股票,第一创业

就处分股票所得价款

在本金8,200万元及合

同期内利息、违约金范

围内优先受偿。

法院已受理第一创

业提交的强制执行

申请书。

已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



5



第一创



苏州茂裕

投资中心

(有限合

伙)



深圳市

福田区

人民法



股票质

押交易

业务纠



拍卖、变卖苏州茂裕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持有的已经办理质

押登记的股票,第一创业在剩

余未偿还本金5,330万元及合

同期内利息、违约金、违约处

置费用、应缴税款范围内优先

受偿。

5,330



允许拍卖、变卖苏州茂

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持有的已经办理质押

登记的股票,第一创业

就处分股票所得价款

在本金5,330万元及合

同期内利息、违约金范

围内优先受偿。

法院已受理第一创

业提交的强制执行

申请书。

已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



6



第一创



秦朝晖



深圳市

福田区

人民法



股票质

押交易

业务纠



拍卖、变卖秦朝晖持有的已经

办理质押登记的股票,第一创

业在剩余未偿还本金4,252万

元及合同期内利息、违约金、

违约处置费用、应缴税款范围

内优先受偿。

4,252



允许拍卖、变卖秦朝晖

持有的已经办理质押

登记的股票,第一创业

就处分股票所得价款

在本金4,252万元及合

同期内利息、违约金范

围内优先受偿。

法院已受理第一创

业提交的强制执行

申请书。

已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



7



第一创



佛山市中

基投资有

限公司



深圳市

福田区

人民法



股票质

押交易

业务纠



拍卖、变卖佛山市中基投资有

限公司持有的已经办理质押登

记的股票,第一创业在剩余未



19,280



允许拍卖、变卖佛山市

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持

有的已经办理质押登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

限公司已进入破产

清算程序,第一创业



已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











原告/申

请人/上

诉人



被告/被申

请人/被上

诉人



受理法

院/仲

裁机构



案由



主要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金

额(未计入利

息、罚息、违

约金)(万元)



审理/仲裁结果



案件进展



财务处理



(截至2019

年9月30日)







偿还本金19,280万元及合同期

内利息、违约金、违约处置费

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记的股票,第一创业就

处分股票所得价款在

剩余未偿还本金

19,280万元及合同期

内利息、违约金范围内

优先受偿。

已申报破产债权,并

于12月11日收到

《债权审查通知书》

确认债权。

8



第一创



曹永贵



深圳市

福田区

人民法



股票质

押交易

业务纠



拍卖、变卖曹永贵持有的金贵

银业股票,原告在本金剩余未

偿还4,500万元及合同期内利

息、违约金、违约处置费用、

应缴税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4,500





已于2020年1月13

日开庭审理。

已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



9



第一创



曹永贵



深圳市

福田区

人民法



股票质

押交易

业务纠



拍卖、变卖曹永贵持有的金贵

银业股票,原告在剩余未偿还

本金共计12,196万元及合同期

内利息、违约金、违约处置费

用、应缴税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12,196





已于2020年1月13

日开庭审理。

已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



10



第一创



北京信合

诚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东辰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深圳市

中级人

民法院



质押证

券回购

纠纷



1.北京信合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及其管理的四个私募基金产

品偿还第一创业本金人民币

90,862,771.49元并支付相应利

息、罚息、透支债务违约金、

违约处置费用;

2.拍卖、变卖北京信合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四个私募

基金产品持有的“16东辰01债





9,086.28





将于2020年2月26

日开庭,第一创业已

进行财产保全。

已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











原告/申

请人/上

诉人



被告/被申

请人/被上

诉人



受理法

院/仲

裁机构



案由



主要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金

额(未计入利

息、罚息、违

约金)(万元)



审理/仲裁结果



案件进展



财务处理



(截至2019

年9月30日)



券”以使第一创业就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





3.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1。

11



第一创



北京弘高

慧目投资

有限公司



广东省

高级人

民法院



股票质

押交易

业务纠



1.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

返还融资本金1.6亿元并支付

直至所有款项清偿完毕之日的

利息、违约金;



2.第一创业对北京弘高慧目投

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且已经办

理质押登记的股票享有质权并

有权对该证券进行折价或拍卖

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6,000(公司

出资1,600万

元)



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

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

1.6亿元并支付违约

金,如北京弘高慧目投

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义

务,第一创业有权对质

押股票进行折价或拍

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

因案外人提起案外

人执行异议之诉,法

院裁定终结本次执

行。

已体现于估

值调整



12



第一创



锦州中科

绿色电力

有限公

司、安徽

盛运环保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开晓

胜、北京



深圳市

中级人

民法院



金融借

款合同

纠纷



1.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

偿还本金2.1亿元并支付相应

利息、逾期罚息、复利;

2.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开晓胜、北京中科通

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相应担保责任;

3.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





21,0002



1.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

限公司偿还第一创业

借款本金2.1亿元、利

息及逾期罚息、复利;

2.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

限公司已支付的财务

顾问费730.31万元从

上述应支付的利息中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后,锦州中科绿色电

力有限公司、安徽盛

运环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已提起上

诉。

已体现于估

值调整







1发行人已于2019年12月3日撤回该诉讼请求。

2发行人通过信托产品分别向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和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其中,公司自有资金对该信托产品出资额共计3,000万元。





原告/申

请人/上

诉人



被告/被申

请人/被上

诉人



受理法

院/仲

裁机构



案由



主要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金

额(未计入利

息、罚息、违

约金)(万元)



审理/仲裁结果



案件进展



财务处理



(截至2019

年9月30日)



中科通用

能源环保

有限责任

公司、北

京润达环

科投资有

限公司、

四川信托

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北京润达环科投资

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4.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对债务承

担补充清偿责任。

予以扣减;

3.第一创业对北京中科

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

任公司提供质押的锦

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

公司10%的股权享有

优先受偿权;第一创业

有权就上述质押股权

优先受偿;

4.第一创业对开晓胜持

有的1,750万股盛运环

保股票享有优先受偿

权;第一创业有权就上

述质押股权优先受偿;

5.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对锦州

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

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6.开晓胜对锦州中科绿

色电力有限公司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



第一创



阜新中科

环保电力



深圳市

中级人



金融借

款合同



1.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1,0003



1.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后,阜新中科环保电



已体现于估

值调整







3发行人通过信托产品分别向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和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其中,公司自有资金对该信托产品出资额共计3,000万元。





原告/申

请人/上

诉人



被告/被申

请人/被上

诉人



受理法

院/仲

裁机构



案由



主要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金

额(未计入利

息、罚息、违

约金)(万元)



审理/仲裁结果



案件进展



财务处理



(截至2019

年9月30日)



有限公

司、安徽

盛运环保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开晓

胜、北京

中科通用

能源环保

有限责任

公司、北

京润达环

科投资有

限公司、

四川信托

有限公司



民法院



纠纷



偿还本金2.1亿元并支付相应

利息、逾期罚息、复利;

2.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开晓胜、北京中科通

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润达环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3.开晓胜、北京中科通用能源

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应担

保责任;





4.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对债务承

担补充清偿责任。

限公司偿还第一创业

借款本金2.1亿元、利

息及逾期罚息、复利;

2.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

限公司已支付的财务

顾问费730.31万元从

上述应支付的利息中

予以扣减;

3.第一创业对北京中科

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

任公司提供质押的阜

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

公司14.45%的股权享

有优先受偿权;第一创

业有权就上述质押股

权优先受偿;

4.第一创业对开晓胜持

有的1,750万股盛运环

保股票享有优先受偿

权;第一创业有权就上

述质押股权优先受偿;

5.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对阜新

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

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





力有限公司、安徽盛

运环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已提起上

诉。









原告/申

请人/上

诉人



被告/被申

请人/被上

诉人



受理法

院/仲

裁机构



案由



主要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金

额(未计入利

息、罚息、违

约金)(万元)



审理/仲裁结果



案件进展



财务处理



(截至2019

年9月30日)



带责任;

6.开晓胜对阜新中科环

保电力有限公司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



广东一

创恒健

融资租

赁有限

公司



广东鹏锦

实业有限

公司、广

东速力实

业股份有

限公司、

黄锦光、

谢岱、黄

彬、黄润



广州仲

裁委员



融资租

赁合同

纠纷



1.解除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

公司间的《融资租赁合同》;

2.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向广

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支付剩余租金本金

42,660,678.39元并支付相应利

息、违约金;

3.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黄锦光、谢岱、黄彬、黄

润耿支付相应违约金并对全部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申请人对广东鹏锦实业有限

公司工厂内的抵押物享有优先

受偿权。

4,266.07



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

司向广东一创恒健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

剩余全部租金

48,893,020.02元及违

约金;广东速力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黄锦光向

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支付相应

违约金。

尚在执行过程中



已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



15



第一创

业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SONG

XIANG

JUN(宋相

军)



北京市

第二中

级人民

法院



劳动争

议纠纷



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

需依照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结

果向宋相军支付目标奖金、欠

发工资、合规奖励、解除劳动



279.47



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向宋相军支付

目标奖金、欠发工资、

合规奖励、解除劳动合

同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第一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于2018年8

月依照判决结果向

宋相军支付

1.691,400.65元(代扣



公司认为目

前没有明确

证据表明该

事项很可能

导致经济利











原告/申

请人/上

诉人



被告/被申

请人/被上

诉人



受理法

院/仲

裁机构



案由



主要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金

额(未计入利

息、罚息、违

约金)(万元)



审理/仲裁结果



案件进展



财务处理



(截至2019

年9月30日)



合同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2,794,730.65元。

2,794,730.65元。

代缴个人所得税

1,103,330元),因对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金额存在异议,宋

相军于2019年10月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要求按照裁判金

额全额支付。第一创

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已提交异议申请,

法院正在审理中。

益流出公司,

因此暂不计

提预计负债



16



第一创



北京安策

恒兴投资

有限公司



深圳市

中级人

民法院



质押式

证券回

购纠纷



1.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向发行人返还融资款本金

84,188,139.43元并支付相应利

息、违约金;



2.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承担违约处置费用;



3.发行人有权就北京安策恒兴

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深圳市迪

威迅股份有限公司19,801,13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折价或以

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

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8,418.81





第一创业于2020年1

月3日收到法院发出

的先行调解通知书。

已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未决诉讼及仲裁相关资料,访谈了发

行人相关人员,保荐机构复核了相关会计处理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发行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金额(本金)占

发行人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总资产的比例为3.52%。针对诉讼涉及的有关事

项,发行人已计提减值准备或已进行估值调整。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对发行人资

产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金额(本金)

占发行人总资产比例较小,对发行人资产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已对部分

诉讼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计提减值准备,该等未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北京首创集团本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

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首创集团本次认购资金来源



首创集团已于2020年1月10日出具《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认购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资金来源的说明》,第一创业已公开

披露相关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金为本公司自有资金,资

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第一创

业及其关联方(本公司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况,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

务资金、明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情况,不存在以理财资金、投资基金或其

他金融产品等形式投资第一创业的情况。



2、本公司对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根据首创出具的承诺函,首创集团本

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

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4、请申请人说明北京首创集团是否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完成发行

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形或减持计划。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

见。

回复:



一、首创集团出具的相关承诺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首创集团合计持有申请人股份464,686,400

股,持股比例为13.27%。首创集团已于2020年1月10日出具《北京首都创业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不减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承诺函》,第一创业

已公开披露相关承诺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1、自第一创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19年4月24日)前六

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减持第一创业股份的情形。

2、自第一创业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

后六个月内,本公司承诺将不减持所持第一创业股份,亦不存在任何减持第一创

业股份的计划。

3、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承诺因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将全部归第一创业

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取得并查阅了首创集团出具的《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

限公司关于不减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承诺函》、申请人在信息披

露平台披露的公告信息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第一创业股东名册。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首创集团已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

月至完成本次发行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并对相关承诺公开披

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请申请人结合报告期内公司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盈利情况及未来发展规

划,披露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方向,是否有利于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的

最大化。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

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债务,以提升公司的市

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各项目拟投入金额



1



扩大投资与交易业务规模



不超过25亿元



2



扩大信用业务规模



不超过20亿元



3



偿还债务



不超过10亿元



4



增加对子公司的投入



不超过4亿元



5



其他运营资金安排



不超过1亿元



合计



不超过60亿元







一、拟投入不超过25亿元用于扩大投资与交易业务规模



(一)投资与交易业务经营及盈利情况



以固定收益产品为主的投资与交易业务作为公司的优势业务和特色业务,是

公司重要的收入来源和利润增长点。经过长期积累,公司已形成了较为雄厚的客

户基础,积累了包括银行、基金、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和各大企业在内的大量客

户,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客户网络,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深得客

户信任。



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与交易业务已经具备行业领先的业务体系和专业能力,

近年来有效应对债券市场整体波动情况,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公司是国内银行

间债券市场仅有的5家具有做市资格的证券公司之一,公司积极履行银行间市场

做市商义务,2019年公司连续第三年获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年度银行

间本币市场活跃交易商”称号。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9月,公

司固定收益交易业务分别实现收入(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合计)1.67

亿元、1.89亿元、5.19亿元和2.88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20%、

9.67%、29.30%及16.22%,已成为公司重要收入来源。截至2019年9月30日,

公司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规模(母公司口径)为136.48亿元,占净资

本比例为209.21%。

报告期内,公司开展权益类自营投资及交易业务,公司根据市场实际情况,

采取相对稳健的投资策略,以绝对收益为目标,注重风险控制;同时,运用多策

略组合方式投资,有效降低资本市场波动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稳定性。2018

年,权益类证券市场环境复杂,二级市场股指受经济增长放缓、去杠杆、中美贸

易争端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整体呈低位震荡走势,投资风险和难度较大,公司

权益类自营投资及交易业务出现一定程度的亏损。2016年、2017年、2018年和

2019年1-9月,公司权益类自营投资及交易业务分别实现收入(投资收益及公允

价值变动损益合计)1.25亿元、0.58亿元、-1.20亿元及1.93亿元,占当期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4%、2.98%、-6.79%和10.83%。截至2019年9月30日,

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规模(母公司口径)为8.74亿元,占净资本

比例为13.40%。

(二)投资与交易业务未来发展规划



公司一直以成为“中国一流的债券交易服务提供商”为发展目标,经过多年

的投入和积累,以固定收益产品为主的投资交易已发展成为公司的优势业务和特

色业务。未来,公司将坚持实施“固定收益+”的经营策略,实现以固定收益产

品为主的投资交易业务优势向其他业务线辐射,带动公司资产管理、投资银行、

创新业务等共同快速发展,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在投资与交易业务方面,公司将协同公司优质资源,构建稳健盈利模式组合,

提升总体投资效益。固定收益交易业务方面,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固定收益类自营

业务优势,适时把握建仓时机,同时配合交易策略以实现在资本利得和静态收益

方面均超越指数的超额表现;同时,公司将继续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履行做市义务,

提供市场流动性,同时以优质的服务不断挖掘客户交易需求,巩固客户交易习惯,

提高客户认可度,扩大公司交易做市规模,提升公司的市场影响力。在权益类自

营投资与交易业务方面,公司将不断拓展投资市场和品种,丰富交易策略,提升

整体投资收益率,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三)募集资金投向投资与交易业务有利于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的最大化



2019年6月末,与公司净资本规模相近的10家上市证券公司投资交易业务

规模情况如下:





证券



代码



证券简称



2019年6月末



净资本



(亿元)



自营固定收益

类证券/净资本

(%)



自营权益类证券

及证券衍生品/净

资本(%)



1



002945



华林证券



46.45



137.78



1.39



2



601375



中原证券



67.75



222.83



4.83



3



601990



南京证券



84.46



121.01



3.99



4



002500



山西证券



91.99



243.75



16.60



5



601162



天风证券



92.73



233.71



21.54



6



601099



太平洋



97.64



161.75



3.19



7



600909



华安证券



104.70



151.72



7.80



8



002939



长城证券



125.99



190.38



10.84



9



000686



东北证券



127.93



216.66



21.56



10



600369



西南证券



129.01



234.16



45.43



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



96.87



191.38



13.72



第一创业



64.77



213.54



5.54







注:根据万得资讯数据整理



2019年上半年末,公司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规模(母公司口径)占净资本

的比例达213.54%,超过同行业上市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2019年6月末,公司





净资本总额为64.77亿元,居于可比上市公司下游,净资本不足限制了公司固定

收益类投资与交易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2019年上半年末,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母公司口径)占净

资本的比例为5.54%,低于可比公司13.72%的平均水平。近年来,在我国证券

市场去杠杆、严监管的作用下,权益证券市场投资风险上行。面对复杂的市场行

情,公司战略性收缩权益类自营业务。2019年以来,证券市场逐步回暖,公司

拟加强投资及交易业务的整体规模,积极抓住市场时机,加大资金投入。

投资与交易业务属于资本密集型业务,需要占用大量公司自有资金。本次注

入增量资金将能够进一步扩大公司以固定收益产品为主的投资与交易业务规模,

推动公司特色业务高速发展,提升公司竞争力;此外,能提升公司权益类自营投

资与交易业务规模,使得公司把握市场优质投资机会,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拟投入不超过25亿元用于扩大投资与交易业务规模,

将有助于公司把握市场投资机遇,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有利于发挥募集资金使用

效果的最大化。

二、拟投入不超过20亿元用于扩大信用业务规模



(一)信用业务经营及盈利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开展的信用业务主要包括融资融券业务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

务。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9月,公司融资融券与股票质押式回

购利息收入合计分别为5.35亿元、5.07亿元、3.90亿元及2.30亿元,占当期营

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6.32%、25.96%、22.04%和12.96%。2016年末、2017年末、

2018年末和2019年9月末,公司融出资金余额分别为32.57亿元、36.82亿元、

23.74亿元、38.71亿元;股票质押式回购余额分别为52.59亿元、40.14亿元、

21.42亿元和14.12亿元。

2018年证券市场震荡下行,2018年末上证综指与深证成指收盘价分别较年

初下降25.52%和35.23%,融资融券规模总体持续萎缩,客户融资意愿降低,公

司融资融券业务亦受影响。同时,在市场条件影响下,证券公司频现股票质押式

回购业务暴雷。2018年,公司考虑到证券市场行情风险上行,在股票质押式回





购业务方面以控制存量项目风险为主,原则上不再新增股票质押项目,造成业务

规模下降。

(二)信用业务未来发展规划



公司积极拓展多渠道多产品的综合化经营模式,为客户提供综合的金融服务。

其中,信用业务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等信用业务具有业务利

差平稳、综合价值可观的特点,已成为证券公司服务核心客户、增加客户粘性、

提升综合化经营的有力手段,对于提高证券公司的盈利水平,改善证券公司的盈

利模式具有重大的意义。

2019年以来,证券市场逐步回暖企稳,为公司发展信用业务提供了良好契

机。未来,公司仍将深耕客户需求,稳健发展融资融券、股票质押业务,提升公

司一站式综合服务能力,为零售客户、机构客户及企业客户提供全方位一体化解

决方案。

(三)募集资金投向信用业务有利于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的最大化



截至2019年9月30日,根据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数据统计,开展

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共计93家,融资融券余额共计9,488.86亿元,融资融

券余额平均为102.03亿元,而公司同期融出资金余额为38.71亿元,远低于证券

行业平均水平。

截至2019年6月末,第一创业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净资本及信用业务规

模情况对比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19年6月末



净资本



融出资金余额



股票质押式回购

余额



1



002945



华林证券



46.45



19.57



1.48



2



601375



中原证券



67.75



57.58



26.32



3



601990



南京证券



84.46



45.53



26.00



4



002500



山西证券



91.99



53.19



12.07



5



601162



天风证券



92.73



44.45



28.05



6



601099



太平洋



97.64



25.36



56.18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19年6月末







净资本



融出资金余额



股票质押式回购

余额



7



600909



华安证券



104.70



57.92



44.80



8



002939



长城证券



125.99



103.74



1.71



9



000686



东北证券



127.93



86.88



62.71



10



600369



西南证券



129.01



97.58



14.36



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



96.87



59.18



27.37



第一创业



64.77



34.96



17.39







注:根据万得资讯数据及各上市公司公告整理



2019年6月末,公司净资本、融出资金余额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余额与同行

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值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存在较大提升空间。本次非公开

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入信用交易业务,可降低公司信用业务的资金成本,提升业务

规模,为公司创造更稳定的投资回报。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入不超过20亿元用于信用业务,将不

断提升公司信用业务竞争力,缩小与同行业上市证券公司的差距,有利于发挥募

集资金使用效果的最大化。

三、拟投入不超过10亿元用于偿还债务



近年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公司的负债规模也随之提高,且持续

处于较高水平。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6.56%。截至2019

年9月30日,公司待偿还债券本金为63亿元,其中2020年下半年到期债券本

金为20亿元,超过拟用于偿还债务的募集资金规模10亿元。2020年下半年到

期债券基本信息如下:



债券名称



发行日期



到期日



票面利率



(%)



待偿还发行金额



(亿元)



2016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第二

期)



2016-10-25



2020-10-25



3.64



12.00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2016-12-13



2020-12-13



4.25



8.00







因此,公司拟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偿还部分到期债务,以降低公司

财务风险。此举有利于公司减轻资金压力,提高抗风险能力、财务安全水平和财





务灵活性,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推动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和长远健康发

展。

四、拟投入不超过4亿元用于增加对子公司的投入



本次拟用于“增加对子公司的投入”的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4亿元,具体为

加大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资”)和

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资本”)的投入。

(一)一创投资及创新资本经营及盈利情况



1、一创投资



公司通过一创投资从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一创投资成立之初确立了稳

健的投资理念,重点关注目标企业的发展及其未来在资本市场的价值,不断完善

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搭建了经验丰富的骨干人员队伍。一创投资采取产融结合

的模式,与地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重点产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共同建

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发起设立私募股权基金,以促进公司产业基金业务的快速

发展。截至2019年9月30日,一创投资在管基金17支,实缴基金规模64.45

亿元。

报告期内,一创投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9月30日

/2019年1-9月



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度



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度



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度



总资产



66,057.99



71,981.79



75,941.92



66,459.15



净资产



63,953.99



67,157.42



70,347.02



52,211.90



营业总收入



4,171.58



6,150.02



9,548.42



12,987.94



净利润



832.12



478.83



2,812.92



6,525.39







2、创新资本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创新资本从事股权投资、创新金融产品投资等另类投资

业务。创新资本专注于环保与新能源、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兴产业以及国企改革

带来的投资机会,积极拓展和挖掘投资项目,积极参与相关产业投资,为我国新

能源、环保产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满足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发展需要,增





强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升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截至2019

年9月30日,创新资本累计在投金额9.27亿元。

报告期内,创新资本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9月30日

/2019年1-9月



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度



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度



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度



总资产



202,270.82



184,315.13



130,045.86



41,437.46



净资产



128,158.35



130,285.88



89,344.68



38,299.54



营业总收入



6,922.22



8,884.31



6,337.41



300.79



净利润



3,022.47



3,538.39



3,715.89



-290.83







(二)一创投资及创新资本未来发展规划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与另类投资业务是公司重点发展的核心业务之一。

未来,一创投资将继续秉持“成为中国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公

司愿景,依托专业成熟的母公司平台,不断提高主动投资能力,积极寻找挖掘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风格稳健、成长性良好的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在实现良好

投资回报和提升公司品牌形象的同时,帮助被投资企业发展壮大,最终实现双方

共赢。

2019年3月科创板开板,引入“保荐+跟投”制度,保荐机构必须通过下属

另类投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科创板跟投。创新资本作为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

将抓住科创板投资机遇,拓宽投资渠道,继续发挥内部协同机制,与公司投资银

行等业务条线建立高效协同、功能互补的业务联动。

(三)募集资金用于对子公司增资有利于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的最大化



一创投资、创新资本亟需获得进一步资金投入,在资本金的直接作用下,拓

展业务规模,抓住投资机遇,以提升市场竞争力,实现良好业绩回报;同时充分

发挥证券公司特色优势,与公司其他业务条线形成协同效应,助力公司盈利多元

化增长。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入不超过4亿元用于增加向一创投资、

创新资本的投入,将有助于其把握股权投资市场发展机遇,加快业务发展,成为

具有证券公司特色优势的投资公司,有利于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的最大化。

五、拟投入不超过1亿元用于其他营运资金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用于“其他运营资金安排”的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监管政策的逐步优化,证券行业创新的步

伐将进一步加快,未来面临巨大的发展空间。公司将密切关注监管政策和市场形

势变化,并结合公司的发展目标和实际发展情况,合理配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

集资金,及时补充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对营运资金的合理需求,推进公司各项

业务未来的发展。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及各投资项目

投资规模与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计划相匹配。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

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营运资金及偿还债务,以扩大业务规模,提

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有利于发挥募集资金使

用效果的最大化。





6、请申请人披露公司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如存在,披露

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第一创业的未决诉讼及未决仲裁事项及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第一创业涉及的未决诉讼及未决仲裁事项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第一创业

作为原告,主张经济利益,向被告提起诉讼,该类案件不涉及预计负债确认。第

二类是第一创业作为被告,这类案件可能导致第一创业计提预计负债。

1、第一创业作为原告的且单笔争议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及未决

仲裁事项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第一创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作为原告存在

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情况见本回复第二题之相关内容。

2、第一创业作为被告的且单笔争议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及未决

仲裁事项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第一创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作为被告存在

尚未了结的单笔争议标的在200万元以上诉讼或仲裁情况如下表所示:





原告/申

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受理法

院/仲裁

机构



案由



主要诉讼请求



案件状



1



张青慧



第一创业、江

苏中杏艺禾资

本管理有限公

司、王福斌



南京市

秦淮区

人民法



财产损害

赔偿纠纷



江苏中杏艺禾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与第一创业连带赔偿原

告本金人民币280万元并支

付利息35万元及逾期利息;

王福斌在315万元的担保范

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尚在审

理过程







3、第一创业预计负债的计提情况



第一创业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会计政策为,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时,公司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2)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预计负债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的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公司

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

值等因素。对于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

确定最佳估计数。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第一创业未对相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的主要原

因为:第一创业作为被告的2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只涉及1笔业务,即

张青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案件尚处于审理过程中,未来发生赔付的可能

性及赔付的金额均存在不确定性。第一创业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

据未决诉讼相关资料,对可能产生损失的未决诉讼事项进行了评估和判断。第一

创业认为目前没有明确证据表明上述诉讼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因此当

前不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了发行人未决诉讼及仲裁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复核

了发行人与预计负债相关的会计政策、会计处理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已及时披露了单笔争议标的在200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及仲裁最新情况;发行人严格按照计提预计负债的会计政策

进行会计处理,无需针对目前存在的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相关会计处理适当。





7、请申请人说明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请

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公司章程》对分红事项的相关规定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

公司盈利、符合净资本等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

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

具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发表明

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

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

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

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系统予以支持。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

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等

情况,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指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公司将根据当年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当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

方式,相关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净资本

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

情况。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9年5月17日

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

东回报规划》,上述规划对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

件和最低比例、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及决策机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如下: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利润的规定比例向

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



(3)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且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最低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

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2)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以及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未来三

年(2019-2021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2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

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审批

执行。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

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指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

情况。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净资本

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及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盈利能力以及资

金需求状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拟定,在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络、传真和邮件沟

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

回报规划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

策程序。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5、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三、申请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



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分红年度



每10股派息

数(元,含税)



现金分红金额

(元,含税)



分红年度公司当年实

现可供分配利润(元)



占公司当年实现可供

分配利润的比率



2018年



0.10



35,024,000.00



155,180,509.52



22.57%



2017年



0.20



70,048,000.00



249,036,438.95



28.13%



2016年



0.40



87,560,000.00



345,172,943.54



25.37%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元)



192,632,000.00



最近三年年均实现可供分配利润(元)



249,796,630.67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最近三年年均实现可供分配利润



77.12%







如上表所示,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192,632,000元,占公司最近三年

年均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77.12%。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所占比例较高,

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条款,查阅

了公司最近三年定期报告以及现金分红实施情况相关的会议资料以及公告,并逐

项核查、比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查阅了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及审计报告;

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信息披露中有关分红情况的内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及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情况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

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之签章页)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1 月 17 日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

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姚 政







高瑾妮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 1 月 17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

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

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陈 强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 1 月 17 日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

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尹 航







王 勇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 1 月 17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

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

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王 勇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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