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日本液化天然气国际市场战略再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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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1-12 10:34:40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51 次


4月5日,日本第二大液化天然气(LNG)进口商东京燃气与荷兰皇家壳牌公司,签订了一份与煤炭价格挂钩的LNG长约合同。一直以来,LNG价格与原油价格挂钩,与煤价挂钩的定价模式在世界上属于首例。这份合同的特点是,不限制气源地,可从皇家壳牌所属的世界任何一处液化基地调货,年均供货50万吨,合同期为10年(2020年4月至2030年3月)。表面上看,这是东京燃气试图通过脱钩油价来稳定气价和保障供给的个案,但实际上却是日本LNG国际市场战略发生重大转变的战略举措。

今年是日本进口LNG50周年。50年来,日本已成为全球最大的LNG进口国,约占全球LNG贸易量的1/3,但长期受困于一个以固定长约合同为主的封闭僵化的交易市场,一直缺失市场话语权和议价权。在当前国际市场供给相对宽松缓和的新形势下,日本试图通过重构交易规则、重塑定价机制、重厘市场定位等政策举措,试图摆脱与LNG进口大国不相称的地位,力争到2025年左右,将日本打造成世界最大的LNG交易中心和定价中心。

重构交易规则

2014年国际石油价格暴跌以来,LNG现货市场价格随之下跌,LNG价格相对处于低位。近年来,全球LNG市场供需两旺,供给大于需求,买方市场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在此背景下,2016年5月,日本发布了“LNG市场战略”,宣告日本LNG能源政策将从过去重视“长期稳定”、“确保进口”的保供原则,转变为强调“灵活性”、“透明性”的市场化原则。2017年6月,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发表了日本企业液化天然气市场交易实态调查报告,认定签订带有“目的地限制”、“照付不议”等格式条款的LNG合同,违反了日本反垄断法。这份报告,对日本企业进口LNG及利益相关方签约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约束力。

废除目的地限制条款。LNG合同一般来有目的地限制条款,规定LNG必须被运送至长期供应合同中所规定的目的地,禁止转运给他国。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裁定,日本进口LNG供应合同目的地限制条款,违背了市场自由竞争的原则,违反了反垄断法。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认为,对于DES(到岸价)合同而言,卖方因买方的目的地变更,确实会增加风险和成本,变更目的地要求买方进行经济补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于FOB(离岸价)合同而言,卖方设定目的地条款不具有任何合理性。

修改“照付不议”条款。所谓“照付不议”,指的是买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价格和数量,稳定地向卖方购买产品,除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外,不能随意变更或者终止合同。此条款的实质,就是卖方将买家捆绑在一起,分担其投资风险。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认为,以此条款来降低大规模项目的投资风险,虽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项目方在偿还银行贷款、收回初期投资之后,仍继续单方要求执行照付不议条款,是滥用资源优越地位的做法,与反垄断法相抵触。

取消“利润分成”条款。“利润分成”是专门针对买方转售行为所设定的条款,指的是在可变更目的地的长约合同中,规定买方转售所取得利益必须分配给卖方的义务,一般按利润的50%分配,而且转售行为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认为,此条款或贻误商机或泄漏商业机密,实质上限制了日本买方转售,妨碍了LNG交易的公平自由竞争。对于DES合同,由于抵目的地之前LNG的所有权和风险尚未让渡给买方,利润分成尚有一定的合理成份,但对于FOB合同,LNG的所有权和风险已在交货港全面转移给买方,利润分成不具有任何合理性。

针对上述固定格式条款,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要求日本企业,不仅对于新签合同或续签合同,而且对于既有合同,都必须予以纠正或废除有关限制自由竞争、与反垄断法相抵触的条款。与此同时,日本政府积极利用G7、G20、东盟10+1等国际多边合作框架以及双边外交,进行游说,联合欧盟、韩国、印度和中国等消费大国,呼吁撤消或减缓目的地限制等条款。

2018年10月,日本与欧盟发布了天然气市场的联合研究报告,提出将共同建立一个具有流动性、灵活性、透明性的全球LNG市场,还为此制定了LNG合同示范性标准文本,提出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买方拥有变更目的地的权力。在这份报告中,双方提出,目的地条款存续的合理性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形:1、运输船与码头不可接驳;2、买方不愿支付追加费用;3、船期不符。除此之外,卖方不得无故拒绝买方要求变更目的地的诉求。

目前,日本进口LNG合同中,长约合同占8成,中短约合同占1成,现货合同占1成。作为全球最大的LNG买家,日本JERA公司率先表示,不再签订带有目的地限制的合同,并且在2030年前后,将现有长约合同缩减一半以上。东京燃气也表示,若卖家不同意修改条款将不再续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近马来西亚、阿联酋等LNG出口大国,已相继修改条款后与日方续了新约,成效初显。

重塑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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