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1-18 15:16:39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65 次
原标题:国企员工收西部证券1400万回扣,判10年 来源:资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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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湖北省高院获悉,两名国有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收取 西部证券 1400余万元回扣,其中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经法院查明,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邱华凯经国有公司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任命,先后担任武汉信用投资集团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资本运营事业部总经理。
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武信投资集团及武汉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火炬投资公司)承接了4家公司担保业务和债券融资业务。
邱华凯与时任武信投资集团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主管、火炬投资总经理助理刘某(另案处理),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提供信息、介绍债券承销业务等方式为西部证券谋取利益,收取西部证券的回扣款。
第一次“合作”发生在2013年8月,邱华凯将其分管新疆大唐鼎旺水泥1.8亿元的债券担保项目交由刘某具体负责,刘某在经办该项目期间,向西部证券投资银行六部总经理王雷提出,按债券承销费净收入30%收取回扣。
债券发行成功后,2014年4月21日,西部证券以财务顾问费的名义将共计92.86万元的回扣款汇入刘某实际控制公司,邱华凯个人分得回扣款共计56万元。
此后的2014年-2015年,采用同样的方式,西部证券承销了江西有色建设集团2.5亿债券、青岛三特电器集团1.3亿债券和武汉新能实业5亿债券。
邱华凯伙同刘某两人收取西部证券的回扣款共计1401.09万元。其中,邱华凯分得回扣款共计826.8万元。
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邱华凯主动向武汉信用风险公司交代自己伙同刘某收受回扣的事实。案发后,邱华凯亲属帮助其退出个人分得的全部赃款。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邱华凯受国有公司委派在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监督、管理等工作期间,伙同他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决被告人邱华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一审宣判后,邱华凯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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