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立高新技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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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1-20 16:50:03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65 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9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日立高新技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保关缉违字〔2020〕0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保关缉违字〔2020〕0002号

当事人:日立高新技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1号10层1008室

法定代表人:山本洋祐(YOSUKE YAMAMOTO)

海关代码:3122440384

当事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海关申报一般贸易项下交流接触器等一批货物,其中交流接触器18个,电磁接触器40个,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536300000,进口关税税率均为4.5%,申报价格合计CIF2608894日本元,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为221820191000393586。

经查,上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8536490000,进口关税税率实际为10%。经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5714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9766.6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书面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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