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1-16 05:40:39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32 次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集合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暂停赎回业务并公告),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不开放申购。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A类份额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赎回费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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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少于9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未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集合计划合同另有规定外,集合计划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集合计划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5、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集合计划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7、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无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场外非直销机构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回复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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