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1-14 09:28:01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73 次
原标题:收传票、股东减持、股价下跌 昔日明星川股岷江水电怎么了?
摘要
【收传票、股东减持、股价下跌 昔日明星川股岷江水电怎么了?】1月10日,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与此同时,公司股东宣布减持股份,受此影响,1月10日,岷江水电股价下跌逾7%,回顾2018年,同一股东、同样的减持、同样的股价下跌,这情形似乎如出一辙。(中新经纬)
1月10日,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 “岷江水电”)收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变电气”)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与此同时,公司股东宣布减持股份,受此影响,1月10日,岷江水电股价下跌逾7%,回顾2018年,同一股东、同样的减持、同样的股价下跌,这情形似乎如出一辙。
因未履行担保义务被起诉赔偿逾3000万元
在前述诉讼请求中,原告保变电气请求判令被告岷江水电向原告赔偿因其未履行提供借款担保或融资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379.86万元;判令被告岷江水电向原告保变电气赔偿因违反《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协议》的约定所应支付的违约金1960万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被告应提供的贷款担保或股东融资的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被告赔偿上述所有损失止)。
公开资料显示,保变电气与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公司”)、岷江水电于2007年12月签订了《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协议》(下称“协议”),三方约定作为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硅业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贷款时各自所占的注册资本比例对各笔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不能提供抵押担保的,股东应按照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合法的股东融资,同时约定由于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的规定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造成硅业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预期经营目标或使贷款项目无法实施的,每逾期一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其应担保金额的1%-2%作为违约金。
2013年11月,保变电气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签订了《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向硅业公司发放了委托贷款共计1亿元,岷江水电与川投公司拒绝按照上述协议和硅业公司章程履行股东提供贷款担保或股东融资的义务。后因硅业公司资不抵债,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硅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保变电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上述债权。根据最终裁定的《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保变电气提供的委托贷款未获得全额清偿。
保变电气认为,其与岷江水电已经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因岷江水电拒不履行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向硅业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或进行股东融资,导致硅业公司最终无法正常经营,从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同时也导致保变电气无法收回委托贷款,造成了保变电气的重大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律师:若公司明知违法仍提供担保则合同无效
中新经纬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该案件早在2019年11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认为“本案并不涉及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其次,从案涉协议的约定内容看,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并不存在,且即便将其理解为四川省内的各中级人民法院,该约定内容亦属约定不明确。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移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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