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1-18 21:46:51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67 次
原标题: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分支机构员工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为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等违规行为,你公司未能有效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未及时报告、处置重大异常行为,在分支机构管理、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等方面存在不足。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三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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