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1-24 19:06:02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63 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月22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保关缉违字〔2020〕00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保关缉违字〔2020〕0007号
当事人: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68号南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Christopher Roy Cramond
海关代码:3122441927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对当事人编号为0910的保税仓库进行核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海关申报保税区仓储转口项下干露缘峰卡本妮苏维翁红葡萄酒16800瓶,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时申报为原野卡本妮苏维翁红葡萄酒;当事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海关申报保税区仓储转口项下干露远山梅洛红葡萄酒11760瓶,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时申报为干露缘峰梅洛红葡萄酒。该仓库中迪费极品玫瑰红起泡葡萄酒等货物数量短少共1972.33单位,价值20824.02美元(详见清单)。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专项审计报告、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书面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由于迪费极品玫瑰红起泡葡萄酒等货物数量短少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原野卡本妮苏维翁红葡萄酒、干露缘峰梅洛红葡萄酒品名申报不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阿曼卢梭哲维瑞香贝丹红葡萄酒等货物数量短少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汉诺君主天然型香槟等货物数量短少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元。
综上,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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