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1-10 22:43:4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54 次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以下简称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本所普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特别会员的管理规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1.3 会员开展本所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1.4 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1.5 本所依据本所章程、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1.6 会员开展本所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应当对自身及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管理,防范违规交易行为和交易异常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一节 会员资格管理
2.1.1 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可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一)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业务;
(二)依法取得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四)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条件;
(五)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
(七)承认并遵守本所章程及业务规则,按规定交纳会员费用;
(八)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1.2 证券经营机构向本所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设立的批准文件;
(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公司章程;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七)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八)境内外控股子公司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等信息;
(九)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上述文件。
2.1.3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本所同意接纳的,向该机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自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2.1.4 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机构变更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后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变更后的章程;
(六)会员资格证书;
(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1.5 会员名称变更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换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2.1.6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本所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相关证券业务许可,不再进入本所市场开展相关业务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责令关闭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批准解散的;
(四)不能继续履行正常的交易及交收义务的;
(五)会员决定终止其会员资格的;
(六)其他不再符合本所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会员发生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时,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决定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2.1.7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决定书;
(三)会员资格证书;
(四)业务清理情况说明;
(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1.8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
2.1.9 会员未按本规则第2.1.6条规定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本所可以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书面通知该会员。
会员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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