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1-13 04:25:43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81 次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23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5号、46号)显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国际装饰城)及其相关公司债存在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等问题。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在五洲国际装饰城发行的公司债券中的执业情况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5号)显示,经查,五洲国际装饰城及其相关公司债存在下列问题:“16锡洲01”“16锡洲02”“17锡洲01”募集资金中有12.2亿元未按约定用途使用;“17锡洲01”未披露2017年年度和2018年半年度定期报告,“16锡洲01”“16锡洲02”“17锡洲01”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第4.8、4.9条的规定。
五洲国际装饰城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五洲国际装饰城董事长舒策城、日常经营主要负责人舒策丸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现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五洲国际装饰城及相关责任人舒策城、舒策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五洲国际装饰城及相关责任人舒策城、舒策丸应加强对《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6号)显示,经查发现,国海证券在五洲国际装饰城发行的“16锡洲01”“16锡洲02”“17锡洲01”公司债券中的执业情况存在下列问题:国海证券对五洲国际装饰城的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募集资金中有12.2亿元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而国海证券出具的2016年、2017年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均披露五洲国际装饰城募集资金已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借款。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准则》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现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国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国海证券应加强对《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是否披露定期报告。约定披露的,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或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发行人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应当在募集说明说中约定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就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第4.9条规定: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挂牌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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