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刻得: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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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刻得: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0年01月07日 01:12:45&nbsp中财网    

原标题:优刻得: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优刻得: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王凯



基础架构平台线负责人



47



汤旸



商务合作



48



汪颂平



合作拓展部总监



49



朱春鸽



政府事业线负责人



50



王小博



华南销售部副经理



51



马强



大数据产品线总监



52



周天一



应用运维工程师



53



姚军剑



销售部总监



54



康亮



程序框架部副经理



55



李欣然



技术服务部副经理



56



费志明



金融事业部产品总监



57



顾云丽



人力资源中心总监



58



周雯婷



战略管理分析师



59



赵军民



军工业务部总监



60



谢建东



后台研发工程师



61



曹宇



企业事业部负责人



62



邵晓春



产品架构部副经理



63



黄彪



华东基础设施运维部副经理



64



徐莉



华东政企客户部副经理



65



苏元朋



多媒体事业部负责人



66



蒋剑彪



创新趋势部副总监



67



吴珣玉



资金管理部经理



68



司照凯



战略合作部副总监



69



周波



财务中心总监



70



杨锦



调度平台研发部经理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

了劳动合同。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大优 1 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大优 1 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大优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1)大优 1 号资管

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

批准程序,大优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

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大优 1 号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大优 1 号资管计划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

来源为其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二)战略合作备忘录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相关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

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 2 家战略投资者拟在下表所列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

作:



序号



战略投资者的名称



合作领域



1



中移资本



(1)双方合作提高云计算和大数据等领域技术水平。中移资

本促进中国移动与优刻得在 5G+AICDE(人工智能、物联网

云计算、大数据、边缘计算)领域的合作,促使中国移动与

优刻得共同实现技术上和商业上的领先地位。(2)双方合作

共同拓展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市场。中移资本促进中国移动与

优刻得各自发挥技术、产品、市场营销和客户服务方面的优

势,促进业务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3)

双方积极开展资本层面合作。中移资本与优刻得双方通过投

资合作的方式建设更加广泛的生态体系,实现技术整合、协

同创新以及利润增长。

2



普洛斯上海



(1)数据中心持有平台:双方将在全球多个适宜城市合作开

发数据中心项目。(2)数据中心运营平台:为数据中心持有

平台提供管理和运营服务。(3)发行人将优先考虑普洛斯上

海作为数据中心业务战略合作方。普洛斯上海将优先考虑选

择发行人向其提供云计算服务。同时,普洛斯上海会将发行

人推荐给集团各关联平台、被投企业及集团在管物流园、产

业园与科创园的入驻企业。







(三)限售期



根据前述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

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中移资本、普洛斯上海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

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大优 1 号资管计划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

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业务指引》第八

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

格的相关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4 亿股以上的,

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30 名;1 亿股以上且不足 4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20 名;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根据《业务指引》第七条,

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

量的发行人股票。根据《业务指引》第十八条,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应当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在 1 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 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20%。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5,850 万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共 4 名;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170 万股,占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 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

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中金财富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

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

模分档确定;大优 1 号资管计划拟认购的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

《业务指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用规则的规

定,不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

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

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

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

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

配售的除外;(五)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

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

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函,主承销商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用规则

的规定,不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

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

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

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

为。

根据相关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中移资本、普洛斯上海、中金财富为本

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该等战略投资者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

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该等战略投资者不存在与发行人或其他

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该等战略投资者、发

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根据大优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大优 1 号资管计划所有认购

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

方向;该等战略投资者及其管理人不存在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





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该等战略投资者及其管理人、发行人或承销

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业

务指引》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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