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20 15:58:12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79 次
适应新要求 助力期货行业发展
据证监会6月14日消息,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的新要求,加强期货公司监管,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
据悉,按照立法程序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至3月31日,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认真研究反馈意见,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办法》。
《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提高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资格条件;二是加强期货公司股东管理,强化股东义务;三是完善期货公司境内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境外经营机构的管理;四是完善期货公司对客户开户及其交易行为管理要求;五是完善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明确信息系统合规运行的制度要求。
同时,证监会更新了期货公司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一并发布,便利相关市场主体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新湖期货董事长马文胜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期货行业转型升级,期货公司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以及期货市场趋向产品多样化、工具多元化发展的转变。这将对期货公司增强自身竞争力、形成更加科学的内部管理体系,对进一步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期货市场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提高主要股东资格条件
此次修订对期货公司股东资格要求有了大幅提高:明确了持续经营时间、持续盈利能力相关要求;增加了出资资金、主营业务相关性及经营能力等方面的规定。
《办法》要求,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对此,马文胜表示,当前,期货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对期货公司的发展也提出了新要求。随着期货品种数量持续增加,衍生工具多元化发展,期货市场规模逐渐扩大,功能发挥越来越高效,市场参与结构不断优化,这不仅要求期货公司要提高自身实力,也要求期货公司股东实力有进一步提升。
“提高期货公司股东资格要求,是完善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层面,也将为期货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股东层面的支持。”马文胜说。
在九州期货总经理陈美兴看来,由于法规条例对控股股东的要求过低,部分期货公司的股东背景较为复杂,有些股东的风险容易传导到期货公司。
宏源期货总经理李季认为,《办法》对期货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实控人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从源头上为期货公司经营构筑了防线,提供了基础保障。
对境内外分支机构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此次修订还完善了期货公司境内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境外经营机构的管理,提出了期货公司应对境内外分支机构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公司要担负起全面管理境内外分支机构的责任,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同时规定期货公司境外机构的风险也要由期货公司来承担。
“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的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境外金融机构监管的要求,是顺应期货公司经营多元化、服务能力多层次化发展的需求。”马文胜表示,对期货公司来说,对期货公司子公司、境内外分支机构的统一规范监管,将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更加规范、安全、健康的投资环境。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将不断规范完善
市场不断向前发展,配套的法律法规也要不断随之变化。一个高效的期货市场也必然需要坚实的法律基础做保障。近年来,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改革不断深入、开放步伐不断迈进,对行业法规条例的不断完善也提出了新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修订后的《办法》既契合了新时期期货公司发展的需要,也对期货公司的转型发展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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