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1-07 01:43:55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91 次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 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则,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对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宝生物”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
一、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投资者共有2名,为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创新”)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国金证券特宝生物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组成,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核查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金鹏
统一社会代码:91310000080092039F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5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88号3幢308室
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国金创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国金创新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5515)。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国金创新的股权结构如下:
■
因此,国金创新的控股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致,为陈金霞。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国金证券旗下全资另类证券投资子公司。因此,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具有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国金创新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金创新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国金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金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4、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本公司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7、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事宜。
9、发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国金创新基本情况的核查意见
上一篇:上一篇:德邦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
下一篇:下一篇:药明康德:临床前CRO不断开疆扩土,看好龙头平台优势【公司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