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30 08:18:16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69 次
乐山新闻网讯(记者 唐旭鵾)为消除重特大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2月25日,沙湾区市场监管局瞄准安全领域民生问题,查处一非法LNG充装点,罚没17.79万元,成功打响乐山市“春雷行动”第一枪。
当晚,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交警部门雷霆出击,对沙湾区太平镇某涉嫌无证充装LNG液化气的充装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用于充装车用气瓶的LNG低温液化气储存罐体、组合式汽化器等设备,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特大安全隐患,并对现场发现的监控设备、单据、文字资料等进行依法提取。
充装车辆正在充装LNG液化气在消除安全隐患的同时,沙湾区市场监管局成立专案组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经缜密调查,总计提取各类证据材料50余份,调查询问货车20余台,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之规定,沙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车用气瓶LNG液化气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7936.07元。
查封储气罐体据悉,液化天然气(简称LNG)作为可持续发展清洁能源,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及社会效益,是汽车的优质代用燃料。在巨大的商机面前,不良商家铤而走险,租赁废旧厂房、购进二手充装设备,在未取得许可证、无专业充装人员、无完善充装防护设施的情况下,夜间非法充装,躲避监管。
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市民,为确保生命财产安全,购买液化天然气一定要在有资质的充装单位及网点购买,切勿贪图一时便宜和方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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