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23 15:16:04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82 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7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12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发行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2月29日支付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 债券简称:18东吴F2
3. 债券代码:151059
4. 发行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发行总额:10亿元
6.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期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60%
8. 起息日:2018年12月29日
9. 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12月29日为上一计息期间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 兑付日:2021年12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1. 信用级别及评级机构:本期债券未进行信用评级
12. 挂牌时间和地点:本债券已于2019年1月16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13.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次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60%。本次付息每手“18东吴F2”(151059)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6.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12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8东吴F2”持有人。
四、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8东吴F2”(150105)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6.00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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