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天利: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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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天利: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时间:2019年12月06日 07:51:03&nbsp中财网    

原标题:京天利: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京天利: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网络文化服务。

4



上饶市滨江投资

有限公司



600,000.00



16.67



项目投资及管理(金融、证券与期货除外),基础设施

建设、市政建设、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园林绿化工程 、

装潢装饰工程及设计;投资、经营、管理城市土地资

产,土地整理开发;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房屋租

赁;国有资产管理与运营,资产的收购、并购及处置;

对企业进行资金投放,创业创新投资,投资、研发新

能源、新技术、人工智能,支持实体经济,通过多种

途径盘活存量资金,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



上饶市产融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50,000.00



40.00



经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办批复:对各类行业的投

资以及资产管理;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投

融资及金融研究、企业重组、并购咨询;资本运营;

资产受托管理(国家有专业规定的除外)。

6



江西赣数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



100,000.00



54.50



产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7



上饶市数字城镇

投资开发有限公



100,000.00



51.00



大数据产业基地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性住房项

目投资、开发和经营;房地产投资、开发;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土地开发;智慧城市建设;企业咨询、信息化服务;









房地产销售;建材销售;自建商业及配套设施出租与管

理;绿化建设;物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



8



江西倬云数字产

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



35.00



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

物联网、人工智能、智慧城市、电子芯片、计算机软

硬件及信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数

据中心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数据服务平台建设;

数据增值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

企业营销策划;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运营、

销售



9



江西金诺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



50,000.00



30.00



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国内外贸易;国际、国内贸

易代理;普通货物装卸、仓储业务(危险品除外);道路普

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

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金融、证券、保险、期货除

外);矿产品、有色金属材料 、五金交电、机电设备的

销售;煤炭、水泥、钢材、粉煤灰、建筑材料销售;计算

机软硬件开发;机器设备租赁(不含限制项目);汽车及

汽车配件、初级农产品、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

计算机及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日用百

货、服装面料及辅料销售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第三方

数据库,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充分

披露了其控制的核心企业的情况。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管理能力的

核查



经核查,上饶数金投作为上饶市国资委下属综合性金融投资管理平台,具备

丰富的现代企业管理能力和公司治理经验。上饶数金投主要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最

近5年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上饶数金投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核查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证监会官网、深圳

证券交易所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等网站的核查结果,未发现信息披露义务

人最近五年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

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属于市场失信主体。



此外,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如下:“本

公司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没

有涉及对公司合法存续、持续经营产生实质影响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且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者仲裁,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核查



经核查,根据上饶数金投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

及出具的情况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饶数金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居留权



1



高磊



董事长



中国



中国





2



彭娟



董事



中国



中国





3



汪继元



董事



中国



中国





4



杨训汉



监事会主席



中国



中国





5



王黎贤



监事



中国



中国





6



黄永波



职工监事



中国



中国





7



吴宪翔



总经理



中国



中国





8



冯波



财务负责人



中国



中国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证监会官网、深圳

证券交易所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等网站的核查结果和上述人员出具的情况

说明,上述人员最近5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

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

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收购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目的及后续计划相关事项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上市公司发展

战略并且看好公司未来发展,通过本次股份受让,将控制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

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

权益的原则,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价

值。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收购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

违背。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计划

的核查



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收购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目的及后续计划相关事项的说明》,本次交易上饶数金投拟收

购上市公司30%的股份,上饶数金投对收购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是否进一步增

持上市公司股份尚无明确计划;本次交易中,上饶数金投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

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进行减持。如未来上饶数金投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上饶数金投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决策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本次交易的决策文件,本次权益变动已

履行以下程序:



1、2019年12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上投集团出具股东决定,同意

本次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2、2019年12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钱永耀、钱永美、江阴鑫源、天

津智汇、邝青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尚需获得上饶市国资委批准。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59,280,000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

的股东,上饶市国资委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的核查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本次拟发生权益变动的股份

为钱永耀、钱永美、江阴鑫源、天津智汇及邝青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任

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通过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状况,银行流水、房产等重要资

产情况,及其控制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根据其出具的《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

的声明》,认为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实力。

本次受让京天利股份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

资金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明确计划。若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

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需要进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并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

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重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拟由上市

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承接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并作

为上市公司现有框架下相关业务业绩模拟核算的主体。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

整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

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

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

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将增加董事会席位,需修改《公司章程》

相应内容。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

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

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

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和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通过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关联企业主营业务的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

的相关说明和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如下: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不

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

上饶数金投及控股股东上投集团已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函》,保证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京天利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

的独立性,具体承诺如下:



“本次协议受让后,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及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京

天利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持上

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不利用大股东身份谋取

不当利益。

如因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京天利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二)本次收购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1、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同业竞争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企业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处于相同或相

似行业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避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

中小股东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上投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利用本公司

的大股东地位从事损害京天利及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

事、参与或进行与京天利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

业务及活动。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会利用从京天

利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取的信息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与京天利或其控股子公司

相竞争的业务。

4、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获得与京天利

控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

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京天利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

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京天利或其控股子公司。

如因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京天利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三)本次收购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1、本次收购前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企业与上市公

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2、本次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

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关联交易情况



为充分保护权益变动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的利益,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

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上投集团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

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尽可能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

织与京天利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将严格遵循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本公司

将确保相关关联交易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双方公司章程、各项制

度的要求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并订立相关协议/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因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京天利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如实披露了与上市公司的关联

交易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若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将有利于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

联方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保障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



经核查,并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声明,在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24个月

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情况如下:



(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

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拟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类

似安排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拟更换的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

契或安排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的核查



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

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查询结果,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股票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

的有关信息如实披露,不存在会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未披露的

其他信息。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

规定情形及是否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提供文件的

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征信报告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并经核查,未发

现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有不良诚信记录;未发现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数额较

大到期未清偿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未发现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

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

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十二、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

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和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确保上市公司经营

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办法》、《准则15号》、

《准则16号》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

该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此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益 张濛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李长伟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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