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科新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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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时间:2019年12月26日 20:26:35 中财网
原标题:铂科新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手续费及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等费用
11.68
万元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
股东
深圳市摩码新材料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摩码投资”)
、杜江华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
铂科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铂科新材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铂科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
股东郭雄志、罗志敏、阮佳林、
广
发乾
和投资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发
乾和”)
、陈崇贤、
深圳市铂科天成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中小担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
、费腾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铂科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铂科新材回
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铂科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
发行人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杜江华、郭雄志、罗志敏、阮佳林进一步承诺: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发行人
控股股东摩码投资、作为
发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杜
江华、
郭雄
志、罗志敏、阮佳林进一步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
“
发行价
”
,期间公司如有分
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
发行人股东均承诺,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
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如
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铂科新材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2、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5,760.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少于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5、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除本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广
发乾
和
持有发行人
261.44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
发行前
总股本的
6.05
%
)
及本保荐机构因余
股包销持有发行人少量
股份
之外,本保荐机构
不
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
1
、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2
、发行人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拥有发行人
权益,也未在发行人任职;
4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除本次证券发行的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
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
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
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
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
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
、自愿
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
等义务。
(四)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
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 项
安 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
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
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
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实施。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
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人将按照公平、独立
的原则发表意见。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
大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人,本保荐人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体涉及
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
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事项,并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
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
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
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出解
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联系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
6
号广发证券大厦
4
1
楼
保荐代表人
玄虎成
、杜俊涛
电
话:
010
-
56571666
传
真:
010
-
56571688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广发证券认为:铂科新材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发行人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广发证
券同意担任铂科新材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之签署盖
章页
]
保荐代表人:
玄虎成
杜俊涛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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