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18 17:16:37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56 次
作为经营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为避免连续亏损而面临退市风险及业绩考核压力,通常会采用虚增收入和利润,粉饰业务是常用造假手段。
我今天想讲述的是一起首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昆明机床。
在昆明机床造假中,公司高管可谓齐上阵,不仅参与人数众多,更是精心将已经算作收入的未销售库存分散到昆明郊区的第三方仓库中,来规避检查,而公司虚增合同价格、虚计收入涉及客户众多,调查组9人奔波于11个省市,才最终确认造假的证据。
2015年11月10日,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沈机集团与紫光卓远正式签署《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沈机集团拟将持有的昆明机床25.08%股份全部转让给紫光卓远,转让完成后紫光卓远将成为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
2015年11月12日,紫光卓远通过昆明机床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报告书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等重要内容。同日,中德证券出具《财务顾问声明》并公告,确认“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日,中德证券出具《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范要求,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权益变动目的等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中德证券在出具上述核查意见和声明时,未取得沈机集团和紫光卓远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未通过核查发现该协议文本中的新增条款。基于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对中德证券作出行政处罚。
2016年9月,证监会对中德证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业务收入3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在处罚中德证券的同时,证监会对昆明机床、沈机集团、紫光卓远也作出行政处罚。在前述处罚基础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代理近百位昆明机床投资者提起索赔,要求昆明机床、中德证券等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8年5月,首批投资者索赔案件开庭,2018年1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投资者的诉请,判决昆明机床、中德证券、沈机集团、紫光卓远四主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投资者获得胜诉判决。
这也是国内首例重大重组财务顾问因违规被法院判决与上市公司、重组各方承担连带连带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昆明机床,沈机集团,紫光卓远、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中德证券公司均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案四个被告均违反了披露信息必须完整不得有重大遗漏的义务,分别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这一事实已被前述的中国证监会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认。
本案四个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且每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四个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原告要求四个被告承担其损失赔偿责任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认为,对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财务顾问角色的中德证券被判决与上市公司等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司法对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功能,对于提高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执业水平,加大其违规成本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昆明机床目前已退市,投资者担心打赢官司拿不到钱,从投资者诉讼策略角度将中德证券作为共同被告,对于后续判决生效后被告的清偿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同时我们也提醒为证券市场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在证券服务中出具报告时应该更加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证券法以及相关执业准则,一旦马虎大意随意出具被告,不仅要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还可能在证券民事索赔中被投资者列为共同被告,承担巨大数额的民事赔偿责任,极端情况甚至可能导致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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