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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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9-06-14 

上证发〔2019〕6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维护科创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不适用《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8〕63号)的规定。

  二、科创板指数发布前,以全部已上市科创板股票(剔除无价格涨跌幅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当日收盘价涨跌幅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指数涨跌幅,计算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并据此认定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该期间内不使用上证综指作为对应基准指数。

  自科创板指数发布之日起,以科创板指数作为基准指数,计算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并据此认定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三、本所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创板股票交易申报要求、异常波动处理、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及监督管理等事宜,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影响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第四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的管理,事前了解客户、事中监控交易,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维护科创板股票交易秩序。

  第五条 本所对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和自律管理,对违反本细则的投资者、会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对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二章 股票交易申报要求

  第六条 买卖科创板股票,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第七条 买卖科创板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

  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科创板股票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第八条 买卖科创板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市价申报,申报内容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以下简称买入保护限价)或者最低卖价(以下简称卖出保护限价)。

  本所交易系统处理前款规定的市价申报时,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第三章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第九条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本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根据前条规定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二)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三)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第十一条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发布公告。

  具体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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