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19 01:26:24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69 次
当事人:
中粮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期货”),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5层、3层310-313室,法定代表人吴浩军。
蔺伟,男,原中粮期货有限公司员工,从业资格号 F0297982(已注销)。
刘晓军,男,中粮期货有限公司员工,从业资格号 F3015591。
姜全威,男,中粮期货有限公司员工,从业资格号F0286868。
当事人中粮期货因员工违规通过私人银行账户向客户收取咨询服务费、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等违规行为,于2017年5月18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4号)。
当事人蔺伟因参与上述违规行为,并私下将收取的服务费分配给他人,于2017年10月18日被北京证监局采取出具监管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28号)。
当事人刘晓军因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任中粮期货互联网交易部负责人期间,在上述违规行为中提供个人银行卡用于向客户收取咨询服务费,且作为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制止上述违规行为,未能尽职履行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职责,于2017年5月18日被北京证监局采取出具监管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6号)。
当事人姜全威因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任中粮期货互联网交易部负责人期间,未及时制止上述违规行为,未能尽职履行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职责,于2017年5月18日被北京证监局采取出具监管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5号)。
中粮期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自律公约》第四条、《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以下简称《行为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蔺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行为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刘晓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行为准则》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姜全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行为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给予中粮期货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二、给予蔺伟“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三、给予刘晓军“暂停从业资格12个月”的纪律惩戒;
四、给予姜全威“训诫”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一篇:上一篇:中粮期货原油期货模拟大赛赛制安排
下一篇:下一篇:中粮科技(000930)股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