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19 03:57:39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64 次
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业务细则
(根据2019年9月12日《关于铁矿石品种实施品牌交割制度相关规则修改的通知》(大商所发〔2019〕395号)修订,修订后的规则自铁矿石2009合约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铁矿石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质量标准、替代品的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F/DCE I001-2019)》。
第五条 铁矿石交割品应当是经交易所认可的生产厂家生产的特定品牌的商品。可交割品牌、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交割品牌、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七条 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八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九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0吨/手。
第十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一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5元/吨。
第十二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三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I。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提货单交割和一次性交割。铁矿石期货合约可以实行保税交割。
以保税标准仓单参与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的,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以完税标准仓单参与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参与提货单交割的,每笔交割申请数量为1万吨或其整数倍,除本细则规定外,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交收商品品牌、质量、数量确认书详见附件3。
第十八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00吨。
第十九条 铁矿石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也可以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国产铁矿石只能以厂库标准仓单申报交割。
第二十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和品牌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交收标的为保税铁矿石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于铁矿石品种,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并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根据双方会员确认结果结清相应的余款。
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时,境内卖方客户应向卖方会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境外卖方客户或境外经纪机构应向卖方会员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卖方会员应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交易所应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会员应向买方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十二条 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卖方会员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交易所向卖方会员按货款金额每日0.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补偿给买方会员;超过30个自然日,卖方会员仍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收取赔偿金,与滞纳金一并补偿给买方会员。上述款项从该会员在交易所预留的交割货款金额中扣除,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遵其约定。
上一篇:上一篇:其他奇石/岩石
下一篇:下一篇:牧场物语矿石镇的伙伴们金手指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