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10 10:20:59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65 次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脉医疗”或“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心脉医疗已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华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菁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与华菁证券单称且统称“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于2019年4月2日签署了《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菁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书》,国泰君安证券及华菁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裕投资”)为国泰君安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华菁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菁投资”)为华菁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及华菁证券分别通过证裕投资和华菁投资参与心脉医疗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跟投。
此外,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已设立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心脉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享心脉1号资管计划”)参与心脉医疗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一、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核查
(一)证裕投资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小刚
设立日期:2018年2月12日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3255号1106室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实业投资。
经核查,证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证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证裕投资为国泰君安证券子公司,证裕投资与国泰君安证券存在关联关系;证裕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证裕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4、保荐机构关于证裕投资基本情况的核查意见
(1)证裕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2)证裕投资具备较强资金实力;
(3)证裕投资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
(4)证裕投资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5)证裕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证裕投资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7)证裕投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8)证裕投资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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