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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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付息公告   时间:2019年12月23日 21:25:27&nbsp中财网    

原标题:东吴证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付息公告

东吴证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付息公告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9-073



债券代码:151059 债券简称:18东吴F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7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12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

于2018年12月29日发行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2月

29日支付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期间的利息。为

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二期)

2. 债券简称:18东吴F2

3. 债券代码:151059

4. 发行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发行总额:10亿元

6.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期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60%

8. 起息日:2018年12月29日

9. 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12月29日为上一

计息期间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 兑付日:2021年12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1. 信用级别及评级机构:本期债券未进行信用评级

12. 挂牌时间和地点:本债券已于2019年1月16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13.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次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60%。

本次付息每手“18东吴F2”(151059)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





46.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12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8东吴F2”持有人。

四、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

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

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8东吴F2”(150105)面值1,000元,派发

利息为46.00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

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联系人:李文华



联系方式:0512-62936320



传真:0512-62938692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刘浏、俞乾伟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092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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