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1-01 12:44:20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60 次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46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永泽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泽医药”)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永泽医药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
永泽医药2018年4月、2018年12月分别向实际控制人薛建欣借款350万元和450万元,并约定年化利率12%的借款利息,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永泽医药仅在2018年4月对其中300万元借款履行了股东大会审议的决策程序,未对剩余500万元借款履行决策程序。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披露
永泽医药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郑州市瑞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淇县腾悦医疗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淇县福莱医疗咨询服务中心、河南弘远策划创意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变相资金占用
截至2015年6月29日,永泽医药应收实际控制人薛建欣、蔡玉姣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1165.54万元。在挂牌申报期间,永泽医药与薛建欣、蔡玉姣在2013年8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基础上签订了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约定预付2015年7月至2025年6月租金1008万元,并补缴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的租金96.6万元。永泽医药将补缴和预付的租金与实际控制人薛建欣、蔡玉姣占用资金相互抵消,预付租金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上述事项的实质为实际控制人薛建欣、蔡玉姣变相占用挂牌公司资金。
四、推广费跨期
永泽医药2018年1月跨期确认2017年的“销售费用-推广服务费”金额约241万元,2019年1月跨期确认2018年的“销售费用-推广服务费”金额约446万元。上述跨期导致公司2018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约205万元。
五、大额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缺乏商业实质
永泽医药2018年向深圳万维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医药”)支付保证金、往来款合计1615.53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万维医药尚欠永泽医药992.31万元,其中其他应收款余额592万元,预付账款余额400万元。永泽医药仅在2019年5月向万维医药发生采购交易22.08万元,未就保证金业务签订相关合同,大额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缺乏商业实质。
六、合并抵消存在错误
永泽医药2018年对母子公司推广业务的合并抵消存在错误,导致2018年多抵消销售费用178.30万元,少抵消主营业务成本178.30万元。
检查还发现,永泽医药未建立有效的印章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等。
永泽医药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永泽医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永泽医药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夯实财务会计基础,提高会计核算水平,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47号)显示,薛建欣作为永泽医药董事长、总经理,对永泽医药上述全部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薛建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48号)显示,薛宁博作为永泽医药董事会秘书,对永泽医药上述第一、二、三项这3宗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薛宁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49号)显示,彭宝珍作为永泽医药财务负责人,对永泽医药上述第二、三、四、五、六项这5宗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彭宝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05年6月29日,深圳市永泽医药有限公司成立。2015年12月2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永泽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薛建欣任永泽医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持有永泽医药70%股份;当事人薛宁博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持有永泽医药10%股份;当事人彭宝珍任董事、财务总监。
永泽医药于2016年4月21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总股本1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主办券商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8月22日,永泽医药公告称,公司股票自2019年8月23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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