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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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9年12月10日 11:46:17&nbsp中财网    

原标题:国海证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海证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定于

2019年12月9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2019年12月4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9

年12月9日下午14:30在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1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12月8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前一日)下午15:00至2019年12月9日(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

代表股份1,554,364,64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8722%。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

记日(2019年12月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22人,代表股份253,570,1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151%。

2.经查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延长公司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有效期限

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同意1,807,297,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8%;反对

636,9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有效期限

的议案》。

同意1,807,297,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8%;反对

636,9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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