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宏略实控人贺卫违规增持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恐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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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期货入门网

日期:2019-12-22 00:50:25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59 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近日公布的公司监管部文件《关于对贺卫、杨倩鋆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171号)显示,经查,发现北京远大宏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宏略”,832339)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贺卫以及股东杨倩鋆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9年6月28日,贺卫账户通过竞价交易增持远大宏略股份,持股比例从44.64%变动为77.40%,在其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5%、50%、55%、60%、65%、70%及75%时未暂停股票交易。



  同日,杨倩鋆账户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远大宏略股份,持股比例从32.77%变动为0.00%,在其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25%、20%、15%及1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



  贺卫、杨倩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做出如下决定:



  对贺卫、杨倩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2006年4月24日,自然人杨倩鋆、贺卫共同设立了北京百年天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11月更名为北京远大宏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4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名称为北京远大宏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大宏略于2015年4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总股本912.8万股,主办券商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00686.SZ)。贺卫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07.4万股,持股比例77.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二)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监管部文件



  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171号



  关于对贺卫、杨倩鋆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贺卫,男,1979 年 10 月出生,北京远大宏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宏略)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杨倩鋆,女,1978 年 10 月出生,远大宏略股东。



  经查明,贺卫、杨倩鋆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6 月 28 日,贺卫账户通过竞价交易增持远大宏略股份,持股比例从 44.64%变动为 77.40%,在其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45%、50%、55%、60%、65%、70%及 75%时未暂停股票交易。



  同日,杨倩鋆账户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远大宏略股份,持股比例从 32.77%变动为 0.00%,在其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25%、20%、15%及 1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



  贺卫、杨倩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贺卫、杨倩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作为挂牌公司投资者,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进行股票交易。特此告诫贺卫、杨倩鋆,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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