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能源: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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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能源: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9年12月26日 20:11:11 中财网
原标题:智慧能源: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
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联系
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9年12月26日上午10:00在江苏宜兴高塍远东大道6号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
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19年12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
代理人,共计7人,共代表股份1,124,513,51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0.6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0人,共代表股份2,202,91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的0.1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蒋承志先生。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主持人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清点和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
9:15-15:00。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网络投票结
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为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暨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9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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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 陆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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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学敏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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