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18 18:19:43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80 次
12月3日,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开道歉并承担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款。
当天,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森林公安局联合县渔政行政部门、陈家河镇政府来到陈家河镇两河口村澧水流域马栏河段,开展澧水增殖放流行动,共同监督非法捕捞者将草鱼、鲫鱼等鱼苗共计一万余尾投放至澧水河段。
据悉,6月22日22时至凌晨1时许,王某某在桑植县陈家河镇两河口村澧水河流域马栏边河段至庙陡坎河段内,使用禁用捕捞工具捕鱼,非法所得各种鱼类共计1178条,虾米 2千克。王某某回到家中后被县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王某某属于使用禁用捕捞工具在禁渔区作业,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王某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实施捕捞行为,违反了《刑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王某某停止侵害、公开道歉,并承担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款3745元。用于购置鱼苗,投放至捕鱼水域。
被告人王某某说:“本人犯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这个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现在要通过电视台、庭审直播,向全社会道歉,说一声对不起。”
为切实保护自然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和渔业资源持续健康发展,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森林公安局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震慑不法分子的同时着力恢复环境生态,为我县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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