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浙商汇金中高等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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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期货入门网

日期:2019-12-26 08:39:40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99 次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商汇金中高等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对于已经存续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信息披露办法》的,应当予以修订。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对浙商汇金中高等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予以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本公告附件《浙商汇金中高等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三、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19年12月26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并同步更新的《浙商汇金中高等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345)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浙商汇金中高等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浙商汇金中高等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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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浙商汇金中高等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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