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25 15:38:19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77 次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责任事项:
1. 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 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检查报告;
3. 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 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对检查报告复核后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6. 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检查对象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被检查对象落实处理、处罚决定;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财政局(政务)窗口,电话号码:(0871)63149930,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2楼;
2. 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财政局机关纪委,电话号码:0871)63521336;
3. 信函投诉:昆明市财政局机关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楼,邮政编码:650031;
4. 网站:昆明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昆明市财政局公共信箱()。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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