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2-20 16:45:09 作者:期货资讯 浏览:180 次
原标题: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5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
为了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宝贵遗产,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大运河文化带,是指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确定的大运河江苏段范围内,以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为引领,统筹推进大运河沿线文化、生态、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综合发展区域。
二、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应当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文化引领、统筹推进,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强化传承、创新发展,突出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将大运河文化带打造成高品位、高水平的文化长廊、生态长廊、旅游长廊,共建共享民生家园。
三、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审议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具体落实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督促检查。有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应当建立相应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以及与相邻行政区域的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
省、有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承担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实施主体责任,明确有关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建立工作会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
四、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规划、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省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方案,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价值阐释弘扬、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现代航运建设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等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划编制本地区实施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规划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相关规划、方案明确的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要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五、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以申报世界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为准。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在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并依法经国家文物部门同意;落实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制度,实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考古调查、勘探由省文物部门组织,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除防洪调度、工程抢险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损害大运河河道、堤岸、历史遗存和文物古迹。
省文化和旅游、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遗产资源调查、认定、登记和社会发展见证物征集收藏,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名录和档案制度,健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分类保护制度,设立全省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标识系统,支持符合条件的大运河沿线地区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确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建筑。
省、有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明确文物保护相关机构承担专业保护职责。大运河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大运河文物保护员制度,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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